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纪委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所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运行,推进纪检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关于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机关纪委建设的意见》和《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机关纪委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文件,以及《中国科学院直属机关纪委工作规则》(直党字〔2024〕4号),结合研究所实际,修订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所纪委)在中共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委员会(以下简称所党委)和中国科学院机关纪委、中国科学院沈阳分院纪检组(以下简称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所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三条 所纪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决贯彻党的自我革命战略部署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为研究所加快抢占科技制高点,全面实现"四个率先"和"两加快一努力"目标提供坚强保证。
第四条 所纪委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严的主基调,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五条 所党委加强对所纪委的日常领导,指导督促所纪委认真落实关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支持所纪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做好监督执纪工作;按照规定审议和批准所纪委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以及提出的党纪处分意见、作出的党纪处分决定等。所纪委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及时向所党委请示报告。
第六条 所纪委接受上级纪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落实上级纪委对监督执纪工作的指导意见,日常监督、执纪审查等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遇到的困难及时向上级纪委请示报告,提请支持帮助。
第七条 所纪委每年至少向所党委报告2次工作。重点工作、重要问题和重大案件等情况按照规定及时请示报告。纪委书记代表所纪委每年向上级纪委述职述责述廉。所纪委任期届满,向中共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所纪委应当建立健全与上级纪委、所党委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汇报工作进展,及时请示报告重要事项,确保纪检工作与研究所中心工作协调推进。
第三章 产生和决策机制
第九条 所纪委由研究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与所党委同步换届。所纪委一般由5至7名委员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
第十条 所纪委书记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基建、采购等管理工作,协助所党委分管工作不涉及人、财、物事项。所纪委副书记一般由负责党务或纪检监督审计工作的处级干部担任。纪委委员中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保持合适比例,其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一条 所纪委委员除履行党员义务外,还应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学习贯彻中央和上级部门的方针政策,以及所党委、所纪委的文件和会议精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
(二)按时参加纪委会议,研究重要工作,讨论纪委重大事项,严肃认真地发表意见;
(三)根据分工完成所承担的纪委工作及落实党内监督工作;
(四)密切联系群众,注重了解群众对党员干部的反映和思想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向纪委书记汇报;
(五)参加对有关问题线索的核查处理;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各党支部(总支)设纪检委员1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党支部(总支)对党员开展党规党纪宣传教育,监督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情况;
(二)发现党员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对党员违纪问题线索及时向党组织和所纪委报告;
(三)协助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及时向党支部和所纪委汇报;
(四)按要求完成所纪委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纪委办公室设在党群办公室,履行所纪委日常工作职能,完成所纪委交办事项。
第四章 职责任务
第十四条 所纪委围绕实现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任务,持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主责主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所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动完善党内监督体系。
第十五条 纪委的基本职责和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政治监督,深化日常监督,开展专项监督。坚持把对基层党组织、党员的监督作为基本职责,重点监督践行"两个维护"、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院党组重要工作安排的情况;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情况;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情况。通过谈心谈话、检查调研、列席会议、听取汇报、述责述廉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对管党治党重点问题,"四风"问题,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院党组部署的重要工作开展专项监督、专项整治。
(二)受理对基层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章党规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根据巡视、审计发现的问题和群众信访举报,对处级及以下党员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进行处置,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处级及以下党员开展立案审查,进行纪律处理、处分。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更大功夫。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三)发现基层党组织、处级及以下党员领导干部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开展问责调查,查明失职失责问题,按照规定作出问责决定或者提出问责建议。
(四)协助所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协助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及时报告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持续深化纠治"四风",从严查处顶风违纪行为,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推动补齐制度短板、堵塞监管漏洞、规范权力运行。推动完善监督体系,强化制约监督,保障权力公正廉洁、依规依法行使。
(五)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组织开展经常性纪律教育和常态化警示教育,加强对中层领导干部、科研团队负责人、新提任干部等重点人员的廉洁从业教育。
(六)深化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指导督促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基层党组织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举一反三、切实整改。对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基层党组织、管理部门,采取制发纪律检查建议书等方式,推动整改纠正问题。
第十六条 推进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打造"清风生态"廉洁文化品牌。将科学家精神教育融入廉洁文化建设,引导科研人员弘扬"林土精神",恪守科研诚信,抵制学术不端。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建立纪委会制度。纪委会是所纪委议事决策机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纪委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落实"第一议题"制度,传达学习党中央决策部署,传达学习上级党委和纪委文件,贯彻上级工作部署;
(二)审议决定所纪委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规章制度等重要事项和重点工作;
(三)按照权限讨论和决定对违反党纪的党员立案审查,决定或取消对违纪党员的处分;
(四)研究讨论重要问题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工作;
(五)研究决定向上级纪委和所党委请示、报告以及所纪委的其他重要事项;
(六)讨论研究所纪检队伍自身的建设工作;
(七)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策的重要工作和决定。
第十八条 纪委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纪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者由纪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会应当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处分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书面意见不得计入表决票数。
第十九条 纪委会执行民主集中制,讨论和决定重要问题,应当进行表决。涉及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数半数的为通过。会议主持人应当在末位表态。对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的议题,可暂缓表决,待会后进一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议。
第二十条 所纪委严格执行会议纪要制度。纪委会纪要由纪委书记审核、签发,会议纪要发送纪委委员,抄送所党委各位委员,并视情况传达到党支部纪检委员。会议纪要及时做好归档、存档工作。
第六章 纪律审查程序
第二十一条 所纪委应当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建立信访举报台账,对接收的信访举报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分类办理。对业务范围内信访举报的办理意见,应当经纪委书记审批。
第二十二条 所纪委对信访举报材料进行甄别筛选,精准识别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并动态更新处置情况。作为问题线索处置的,应当提出处置意见,制定处置方案以及安全预案,经纪委书记审批后,严格按照《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进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 所纪委开展纪律审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或者报批手续后,依规依纪依程序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处置违纪所得。 所纪委对处级及以下党员干部立案审查,应当按照程序报所党委书记批准。立案审查应当制定审查方案,由所纪委书记审批。审查工作结束应当形成审查报告,经所纪委书记审批后,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移送审理。审理工作结束应当形成审理报告,经所纪委书记审批、所纪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后,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履行纪律处理、处分程序。
第二十四条 所纪委给予党员党纪处分,依据相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办理。所纪委作出党纪处分前,应当征求驻院纪检监察组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后,所纪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处分决定、处分执行情况相应报上级纪委备案,并抄送驻院纪检监察组。所纪委应当建立健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回访教育和专项检查等制度,加强与相关党支部(总支)以及组织人事部门的协作沟通,确保处分决定得到严格执行。
第七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五条 纪检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党的秘密;认真贯彻执行纪检工作的有关规定,不泄露纪检工作的秘密。对问题线索内容、核查情况、举报人信息等应当严格保密。
第二十六条 纪检工作人员应当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不徇私枉法,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起表率作用,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第二十七条 纪检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涉及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任务的情形,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检举控告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八条 加强纪检干部队伍专业化建设。建立健全纪检干部履职培训制度,做到纪检干部全员培训,持续提升纪检干部专业素质和履职能力。
第二十九条 纪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或擅自改变所纪委做出的决定,以及违反党纪党规的,根据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进行相应的处理。坚决查处以案谋私、串通包庇、跑风漏气等问题,对违反本规则的纪检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所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科应生纪字〔2020〕1号),《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纪委工作规则》(科应生纪字〔2020〕2号)同时废止。